星期二, 2月 14, 2006
社區街頭文化遙望國際創意產業
為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自03年起每年舉辦「亞洲文化合作論壇」,著力把香港打造成「創意之都」。政府特別為去年的論壇,編印了詳盡的紀錄1。我閱讀著這本厚達250頁的精美刊物,看到來自亞洲不同地區的講者侃侃而談文化應該怎樣被「管理」與「行銷」、創意可以怎樣「創造經濟」、如何設計指數「量度創意」等。關於文化成為工業並強調管理與行銷的現象,法蘭克福學派早已批判過。在資本主義體制與全球化的洪流中,這趨勢無可避免地肯定會愈演愈烈。 然而,在書中一片美麗的「文化創意都市」描述與想像之中,我卻想起兩宗活生生的新聞。
歌舞有罪 廣告有理 ?– 權力的擴散與傾斜
2005年5月,一對長者夫婦在屯門公園彈結他及唱歌,遭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引用「禁止市民在未經授權下於公園內演奏樂器及唱歌」的條例干涉,雖然後來在輿論壓力下,康文署決定不撿控二人2,但卻讓我們驚覺,原來在公園這樣的公共空間唱唱歌,彈彈樂器,是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的。
自1992年開始,逢星期六晚八時左右,荃灣建明街都會有一個街坊自發自辦的街頭派對,一班老街坊聚在一起唱老歌,跳跳舞,沒有一個「主辦單位」但卻秩序井然,載歌載舞的與圍觀喝釆的,都渡過淳樸而愉快的三小時。可是,在11月中,因為有人投訴,警察即介入並發出口頭警告。自此,這個長年在公共空間舉行的社區派對,可能必須遷進由政府管轄的場地中,並遵守場地的種種規定3。
我在上述論壇刊物中讀到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說,「文化給我們帶來樂趣,給生命賦予意義……為城市增添生氣,帶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全書對最後這兩項,肯定著默最多。至於所謂「樂趣」、「意義」、「生氣」似乎也只是一些「創意經濟」的手段。難道在公園或街頭的演出,就沒有「樂趣」和「生氣」嗎? 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政府要把社區文化和民間創意,全部收編到政府或企業的管理和監控之下 。
根據現時的法例,市民要進行任何街頭表演(包括行人專用區),每一次演出必須於28日前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審批程序更牽涉不同部門(路政、運輸、地政等),繁複費時以外,還可能要遵守一些額外規定,例如要購買保險等4。
從上述兩例子可見, 一位普通市民在街頭或公園發出有限的聲浪便會被干涉甚至被檢控,但荒謬的是,付費的廣告商卻可以在一些商場的外牆大電視,持續播放聲浪高達70至100分貝的廣告及「新聞資訊節目」5,城市景觀被大電視的畫面霸佔。在附近工作、居住與行走的人都被迫接受這些避無可避的廣告聲音。
小市民與大企業面對的差異待遇,正好反映體制的不公平。福柯(Michel Foucault)指出權力是擴散的(diffusive),是無處不在的,而現代社會的紀律其實是極之嚴苛的。我們在公園、街道等公共空間,原來有很多規條要遵守 – 即使是唱歌、跳舞這些娛人娛己無傷大雅的日常行為。從街頭飲食到街頭演出這些民間文化,政府要一一管治,所以一方面把小販和大牌檔逐步摧毀、污名化或趕進店舖內方便管理(也讓地產商多收租),另一方面就把更平民化(可免費欣賞)、更無拘無束的街頭演出,約束、控制甚至消滅於萌芽狀態。
政府先有法例規定在任何公園或街頭演出均需要申請,然後設立讓人卻步的繁複程序。於是漸漸地,在公共空間只餘下政府或商業機構規劃的大型節目,只有主辦單位挑選的人和節目才可演出,即興式的街頭演出幾乎沒可能取得牌照。負責監視「非法演出」的還不只政府,商店或市民只要看不順眼,他們也可以行使權力,作出投訴,政府即會對演出者干涉。相反,對於外牆大電視的廣告聲浪投訴,政府則愛理不理。免費演出沒有「經濟價值」,廣告則可促進消費,政府自然選擇向後者傾斜,而且透過各種教育及管治手段,讓更多市民認同「戶外廣告有利發展,街頭演出破壞秩序」,來合理化這種權力傾斜的態度。
以上兩宗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很多年青人愛在鬧市行人專用區演出街頭劇、雜耍、彈奏樂器等,往往吸引大批途人駐足觀看,當演出的和觀看的都興緻勃勃時,警察總會準時從旁殺出,理由就是「阻街、滋擾、商店投訴」,即使不檢控也務求演出者知難而退6。年青人的熱誠被狠狠澆一盆冷水。有勇氣堅持理想的,只有想盡辦法向權力反抗,一邊像小販般「走鬼」,一邊繼續表演。
何局長說「文化為城市增添生氣」,那麼政府眼中的「文化」和「生氣」究竟是什麼呢? 是關在劇院、音樂廳以內的才是文化嗎?只有「幻彩詠香江」式的豪華激光表演或迪士尼式嘉年華才可以展現城市的生氣嗎? 我們對文化城市的想像,只可以是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那種時尚高雅嗎?
沒有精密的商業計算之下,公園或街頭演出往往是活潑多變、人情味濃、豐富多元或創意洋溢的。表演者與觀賞者有互動交流,可以激發更多創意,吸引更多人對藝術或地道文化產生興趣,而且演出分佈各個社區,沒有時限地給城市賦予生命力。政府不由分說的趕絕,卻不會去思考有沒有一些既可保留表演空間,又減輕負面影響的方案。正如福柯學派所指出,文化愈來愈被管治和建構。政府、企業和文化精英聯手運用各種技倆,告訴民眾什麼才是他們需要的文化,好讓各種文化活動被管理和控制。
趕絕街頭文化 那來創意城市?
「文化合作論壇」特刊中其中一個重點是「創意增值」,討論如何為城市注入創意來創造經濟,其中引述佛羅里達教授(Richard Florida)《創意新貴》書中,以「3T」解釋一個城市的創意優勢,即技術(Technology)、人才(Talent)、和包容(Tolerance)。 其中市民包容力強、對小眾文化支持、願意為社會放棄個人利益等都是創意環境所需要的重要社會資本。香港社會對公共空間的想像十分貧乏, 很多人對商業霸佔空間感到盲目或者理所當然,但當有其他「平民」稍為偏離想像中的「秩序」,即感到不安,不願意包容任何對自己造成不便的活動,所以總有人會跳出來投訴街頭表演。如果社會的包容力如此低,又如何口口聲聲說「創意城市」呢?
但這種低包容力也是政府有份造成的。當市民投訴廣告或商業活動製造噪音,政府拖拖拉拉不處理,市民自然自討沒趣,以後為省氣力不再投訴。但當市民投訴街頭表演時,警方立即不由分說前往干涉演出,這樣不就等於把演出標籤成「罪行」,用權力使市民從心底裡接受和認可這規範嗎?
在外國的街頭、廣場、地鐵站等地方,即興表演者隨處可見,成為當地的特色與民眾的共同生活經驗。在香港,噪音來自四方八面,偏偏容不下有人在街頭和公園唱歌或彈奏樂器(除非是商場舉辦的歌星演唱)。於是,香港人也潛移默化地,不太敢隨便在公園或街頭載歌載舞(只有外傭沒有被嚇倒)。於是要唱歌,請付費走進卡拉ok,要表演的,請付費租一個場地。街上沒有好節目,大家請到商場看免費表演兼順便購物。
難道外國包容甚至鼓勵街頭表演者的政策和態度沒有香港可以借鏡之處? 當然不。只是從殖民政府延續至今,權力需要把公共空間緊緊管治,要市民相信公共空間一定要「乾淨」和「有秩序」,至於空間的歷史和市民的記憶並不是政府所關注的。
社區文化與身份建立
有人或認為大部份在公園或街頭表演的都是烏合之眾或退休無所事事的人,水準參差,根本沒什麼創意或文化價值可言。這又是一種把文化藝術看成精英特權的心態。文化就是生活,創意也源自生活,而且需要經過更多民眾的參與、實踐和互動,才可以把文化創意以至城市生活變得更多姿多采。像荃灣建明街街坊舞會這種從社區自然走出來的文化活動,更是社會最應該珍惜的。
正如邵家臻的文章提到7,他居住在荃灣的社區感覺,是靠多年來身處這個派對點點滴滴的生活經驗和人際活動得來,是一種粗糙但真誠的社群力量。這個街頭舞會的淳樸空間,讓他有種安全感,也是他多年來的成長夥伴與嚮導。有這種感覺的,一定不只他一人。一個在社區維持了十多年的文化活動,有數不盡的人參與過,當中多少故事、多少歷史、多少喜怒哀樂,每星期都定期融化在歡樂的樂聲中。任何人都可以去看,甚至加入一起跳舞。
文化身份的建立,跟歷史和集體記憶離不開關係。對一個地方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是透過共同發展出來的社會生活方式所建立的。可惜,社區歷史與平民文化從來不是政府所關注的,尤其是一個帶著殖民心態的政府,仍然像殖民者一樣不願意看見在地的文化。官員們常覺得,把這些「麻煩」的表演者安排到特定的演出場地就可以解決問題了。這跟安排大牌檔走入店舖的邏輯一樣,以為可以把空間和歷史分割出來。
無可否認,在公共空間演出,或會有機會對一些人構成滋擾。可是這又牽涉到社會包容性以及政府願不願意與雙方共同尋找兩全其美的妥協方案。政府通常選擇最簡單的辦法 – 一律制止,這樣只會不斷扼殺民間多元化的創意和文化。
我們要怎麼樣的文化創意城市?
政府拉攏財團去建西九龍文娛藝術區,要大洒金錢發展所謂「文化旅遊」景點和項目,以此來推動「創意工業」,卻對孕育於社區的街頭文化與庶民活力肆意扼殺,或是企圖將表演者納入官僚管治之下,成為官方樣板嘉年華式活動的一份子,提供一種「國際化」和所謂「香港(中產)價值」的文化想像,目的只是吸引遊客或提供市民假日娛樂。 人與人或人與社區之間的互動,無拘無束的創意,都不是權力所願意鼓勵的。 只有偉大奇觀而沒有社區自發的街頭文化,香港只會愈來愈平板,迷失在全球化的城市競爭中。
也許,政府或商界所謂的「創意都市」,其實是要把整個香港「主題公園化」,像迪士尼樂園一樣,裡面有精心編排規劃的表演,大家要不就受僱做「演藝人員」,要不就乖乖做觀眾,當然最重要還是要到旁邊買一點精品玩具服裝諸如此類。
在「亞洲文化合作論壇2004」這本刊物中,我還讀到何局長的閉幕演辭,他提到:「創意人才最終尋求的,就是有創意生活風格的地方,這個地方永遠充滿趣味和歡樂……鼓勵社會各階層多姿多釆的藝術創作,對各種多元藝術抱開放的態度……」我希望,他口中的「生活風格」、「趣味和歡樂」不是只有單一的「中產、國際口味」、「迪士尼式歡樂」,也不是事事要由企業財團介入,而是能真正開放更多公共空間,讓不同階層源自日常生活的各種文化、創作和表演,可以自由地好好成長。
(上面三張照片裡的正是文中提及的荃灣街坊派對,謹向這一群長者致敬。)
1 《亞洲文化合作論壇二零零四》,民政事務局,2005.
2 〈公園唱歌變噪音滋擾 康文署首引條例檢控惹爭議〉,《明報》,2005年7月2日
〈康文署不檢控公園唱歌夫婦〉,《蘋果日報》,2005年7月6日
3 邵家臻(2005),〈跳老舞與公共領域〉,《都市日報》, 2005年11月25日
邵家臻(2005),〈荃灣異空間〉,《明報》, 2005年11月26日
邵家臻(2005),〈成長嚮導〉,《明報》, 2005年12月10日
邵家臻(2005),〈過頭還是為了回頭〉,《明報》, 2005年12月24日
4 〈街頭賣藝 城市添活力〉,《 香港經濟日報》, 2005年9月20日
5 〈唔該咪嘈:嘈爆電視牆〉,《蘋果日報》,2005年9月7日
6 同註4
7 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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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長呀篇文……
你提醒了我,其實這類被收編中、消失中的街頭或曰公園文化,多以老人家為主。亦即極可能後繼無人。
上星期誤打誤撞去了大窩口村,就被一眾歌聲吸引。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伯以口琴獻技,婆婆們唱著,月亮代表我的心。投入其事的人,總煞是好看。很隨意的,找個空間,就聚了起來,有興趣的,路過的,就走埋去,站著站著,就起手打拍子了。其實,平常不過。不必有預算案、不必有規條,才是空間。
亦換句話說,老一輩成長的文化及環境,造就他/她們有一份隨意(包括容易和陌生人建立關係、對人較多信任,之類);比較難想像我們這一輩,無論是現在或老了,會有意願到街上聚吓、唱吓嘢、搞吓其他嘢。我指的是,不是為了任何目的,只為了自己enjoy。
而自己接觸過的廿來歲的學生,更多是對社區連基本主體經驗都從缺的。他/她們說,很忙。
別些年輕人,如果有心到街上混混去,除了參加社區中心的規限演出外,大概就落入街童的邊緣類別了。(像淑婦與蕩女的二分)
那個空間的工作,要到人的心裏去開拓。把人的眼和耳拉回到環境空間,大概是一種吧。
這篇嘛......其實是去年其中一份小功課......
對啊,我見到公公婆婆們玩的看的都很投入。而且興起了,就走出來跳幾步。
到了我們這一輩,如果在街上邀請路人一起唱下玩下,大概會被認為是「無聊」「痴線」或「梗係呃人啦,咪信」。基本上,我們已被訓練成不要信任自己小圈子以外的任何人。
還有就是「台上演,台下看」的觀念在香港好像特別根深蒂固。「大家要乖乖坐著看表演,而表演者都應該是聲色藝俱全的,沒有聲色藝只應安份守己做觀眾。」我一直覺得這是八十年代娛樂與表演藝術傾斜發展造成的後果。
這篇應該就是司徒老師在symposium 中說改卷時不斷發現好文章,既興奮又著緊:「為甚麼不在明報中發表?隨時好過好多人...」的代表文章之一。
何局長說「文化為城市增添生氣」,那麼政府眼中的「文化」和「生氣」究竟是什麼呢? 是關在劇院、音樂廳以內的才是文化嗎?只有「幻彩詠香江」式的豪華激光表演或迪士尼式嘉年華才可以展現城市的生氣嗎? 我們對文化城市的想像,只可以是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那種時尚高雅嗎?
我早前也寫了這篇和這篇討論類似上面的觀點,請指教。
之所以容忍能力那麼低,大概也是因為平時的個人生活空間已經被壓榨得太厲害,尤其在香港這種地方,空間的重疊與搶奪比什麼地方都尖銳。
我這個康文署的員工, 還有份參與這個《文化論壇》,但都未寫能如你有這麼多的感想,失敬!
我也不明白為什麼要安排那些「文化嘉賓」住在廸士尼? 連他們也反映不喜歡住在廸士尼,民政事務局真失敗。
那天我聽完《大長今》的演說後,就飛樸回家了,看見厚厚的書有何局長的樣子,不想一秒就放下,不想帶回家。
歡迎華利,謝謝你的留言。我有拜讀你的blog,有關文化其實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希望我們日後多多交流。
康文署師奶朋友:你帶出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實,就是政府確實認為廸士尼是香港的創意工業代表,所以急急安排嘉賓入住和在裡面開「亞洲文化論壇」。 何局長真的不知道,很多國家搞文化的官員或業界人士,都是對廸士尼敏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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